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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3作者:wan来源:工程部点击:
规范程序、明确职责、保证工程验收质量
----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一、新规程修订主要背景和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新规程的主要特点
三、新规程实施中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四、新规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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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新修订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下简称新规程)自2008年6月3日起施行。该规程依据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在1999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基础上进行修改,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部新的非常重要的技术标准。
一、新验收规程修订主要背景和实施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八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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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而验收规程长期以来一直是保证工程验收工作质量的主要技术标准。
1999年以来一直执行的是行业技术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下简称老规程)。
在这期间,国家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工程建设管理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国家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推行了若干重要管理制度,如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以及建设监理制等。上述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新的管理制度需要在验收规程中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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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程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共同构成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工作方面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整体框架。
第一次形成了验收工作既有行政规章方面依据,也有具体实施方面的技术标准。
二、新验收规程的主要特点
对比1999年颁布的老规程,新规程有以下主要特点:
1、验收类别:改变了老规程以工程验收时是否投入使用作为划分工程验收类别的方法,明确以验收时主持单位的具体职责和责任划分工程验收的类别,将工程验收分为政府验收和法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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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依据: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在保持与老规程一致的基础上,增加法人验收同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强化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项目法人的合同意识。
3、明确职责:在验收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及参建单位的责任,强调了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组织的各种验收是政府验收工作的重要基础,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对参建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4、验收专家:明确了无论是政府验收,还是法人验收,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都应当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发挥专业人士的技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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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验收监督:第一次具体明确了行政监督机关对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6、验收计划:在老规程提出编制验收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明确了如何编制验收计划以及具体要求。
7、验收技术问题处理:对验收工作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分歧,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原则,有利于提高验收工作的效率。
8、验收环节: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以及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建设监理等需要,除规程已经给出的验收工作种类外,明确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规程同时也注意与行业招标投标以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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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验收参加单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再列为工程参建单位,同时也不再是工程验收对象,有利于理顺工程建设管理体系,进一步发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工程的监督作用,使得工程的使用者在工程验收时有了更大的发言权。
10、验收非水利行业原则:明确了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以有利于工程顺利移交为原则。
11、验收成果性文件: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明确了验收程序,将验收成果性文件“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改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与其他验收成果性文件名称统一。
12、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明确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主要由项目法人主持。在老规程验收主要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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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新增“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章节,既注意与合同管理以及现行行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一致,同时又注意与正在修编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相衔接。
14、阶段验收:对于阶段验收,将老规程“截流前验收”改为“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蓄引水验收”调整为“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和“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两章节。“机组启动验收”改为“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并对于启动验收的组织形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解决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于工期拖延或部分工程建设内容无法实施,影响工程项目中已经建成的部分工程及时验收发挥效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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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专项验收:新增“专项验收”章节,明确专项验收的重要性以及与竣工验收的关系,相关专项验收管理规定在验收中的实施。
16、初步验收取消:对于竣工验收,取消老规程中验收责任不够明确的“初步验收”。新增“竣工验收自查”章节,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工程参建单位的建设责任。新增“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章节,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抽检行为。新增“竣工技术预验收”章节,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竣工预验收专家组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关键作用和重要责任。对于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组织的竣工验收则简化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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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验收时间:调整了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将老规程中关于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的规定,改为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同时明确了不同的工程项目相应的“一定运行条件”的具体内容,为进一步保证竣工验收工作的质量,减少竣工验收时验收遗留问题太多创造了条件。
18、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新增“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规范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的工程交接,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工程移交行为。明确了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单位以及处理程序。规范了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程序。提出了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这样一种新的管理方式,闭合管理环节,规范了政府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建设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建设业绩有了明确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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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验收可操作性:在老规程原有七个附录基础上,修改并增加到二十三个附录,进一步增强了规程可操作性,满足不同层面管理者的需要。